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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器材厂家:干粉灭火器的维修技术要求有哪

发布时间:2023-08-08

消防器材之灭火器是一种可携式灭火工具。灭火器内放置化学物品,用以救灭火灾。灭火器是常见的防火设施之一,存放在公众场所或可能发生火灾的地方,不同种类的灭火器内装填的成分不一样,是专为不同的火灾起因而设。使用时必须注意以免产生反效果及引起危险。
 
  干粉灭火器的维修技术要求
 
  1、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。
 
  2、维修单位必须按规定,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。另外,灭火器已经使用,虽未达到规定的期限,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,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,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为防止污染环境,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。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.5倍。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(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%)等影响强度的缺陷。
 
  3、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,贴花完整,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,应重新涂漆。
 
  4、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(水型的灭火器除外),均应进行烘干。
 
  5、灭火器的橡胶、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。变形、变色、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。
 
  6、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、损伤等缺陷。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,否则,应更换压力表。
 
  7、喷嘴有变形、开裂、损伤等缺陷的,必须更换。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。
 
  8、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,否则,必须更换。
 
  9、密封片、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,并符合密封要求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,并符合GB4402第2.2.5款的规定。
 
  10、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、堵塞、损伤和裂纹等缺陷,否则,必须更换。
 
  11、二氧化碳贮气瓶(以下简称贮气瓶)。
 
  12、贮气瓶必须符合GB4402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》的2.6条的要求。
 
  13、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,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4351的3.6.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。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。
 
  14、没有按GB4351《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》的6.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。
 
  15、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、螺纹失效等缺陷,否则必须更换。
 
  16、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,不合格者必须更换。
 
  17、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,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,不合格者必须更换。
 
  18、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,否则必须更换。
 
  19、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,必须更换。
 
  20、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、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。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、部件,必须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。
 
  21、经过维修的灭火器,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。
 
  22、经维修后的灭火器,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**性维修铭牌。
 
  23、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。
 
  24、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mm×50mm。
 
  25、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。
 
  26、铭牌应有如下内容:维修单位的名称;维修许可证编号;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;维修的年、月。
 
  27、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。
 
  28、贮气瓶**性的维修铭牌(不允许打钢字)上,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,驱动气体充装量,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、月。


  报废
 
 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报废:
 
  筒体按进行水压试验,不合格的必须报废,不允许补焊;
 
  筒体严重锈蚀(漆皮大面积脱落,锈蚀面积大于、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)或连接部位、筒底严重锈蚀的;
 
  内扣式器头没有(或未安装)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;
 
 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,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;
 
  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㎏的灭火器,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,无法更换的应报废。
 
  筒体严重变形的;
 
  结构不合理的(如筒体平底的;贮气瓶外置,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);
 
 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(含贴花脱落,或虽有贴花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);
 
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;[3]
 
  公安部或各省(市、区)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。
 
 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达到如下年限的,必须报废:
 
 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——5年;
 
 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——5年;
 
 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——6年;
 
 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(贮气瓶式)——8年;
 
 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——10年;
 
  手提式1211灭火器——10年;
 
 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——12年;
 
 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——8年;
 
 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(贮气瓶式)——10年;
 
 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——12年;
 
  推车式1211灭火器——10年;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——12年。
 
 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,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,并且用不干胶贴上“报废”的明显标志,内容如下:
 
  “报废”两字,字体**小为25mm×25mm;
 
  报废年、月;
 
  维修单位名称;
 
  检验员签章。[3]
 
  注意事项
 
  1、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;
 
  2、设置点的环境温度;
 
  3、使用灭火器人的素质。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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